3、資源合理利用原則。礦業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在對小礦進行立法規范時要注意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問題是我國乃至世界深切關注的話題,我國在解決資源問題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小礦的管理應納入下一階段立法重點內容。
(二)對小礦進行專章立法。
目前我國的法律在涉及到小礦管理和規范時,體現出礦業保障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確、立法分散等諸多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小礦進行專章專項的立法,而出現小礦立法散布于其他法律條文中的情況。因此,我國亟需一部以保障小礦權利為主的高層次的系統性法律,對小礦的定義、界定范圍、小礦權利的設定和流轉、小礦的準入問題進行詳細的規定。
參考國際上關于小礦的立法可以總結出立法的兩種模式,一種是小礦單獨立法,這種立法形式具有的優勢是針對性強,同時由于其獨立性便于進行修改;第二種是將大礦和小礦的立法進行一體化操作,具體表現為在在礦業法中設立專門的篇章對小礦進行規范和權利保護,這一種模式的立法能從宏觀上把握對小礦的管理,同時對小礦的法律效力也相應的得到提高。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第二種,但是相比國際上礦業立法發達的國家來說,法律條文還略顯單薄。因此,應考慮立法技術和我國小礦的獨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專章立法。
(三)健全小礦管理法制機制。
法律的效用一方面來自于其震懾力,一方面來自于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的實施。完善的法律需要進行有效地貫徹執行才能切實發揮其重大作用,完善對行業秩序的整頓。目前我國小礦的管理體制存在機構設置改組頻率高、權利相對不集中、層次關系不協調等問題,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健全的組織結構對小礦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在健全管理組織機構的同時,還應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從我國政府對小礦的實際管理來看。一直以來都是采取單一化的監管模式,機動靈活性受到極大的壓制,對小礦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很難想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從現代管理理念出發,參考國外的管理經驗,使政府樹立起服務性的管理理念,以人文本,將可持續發展引入對小礦的立法監管中,從環境方面、安全方面、教育方面、技術方面給予小礦相應的支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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