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一位煤老板為了顯示其能量,在晚上11點多帶著記者來到某政府小區,然后打電話給當地一位官員,以命令的口吻讓他馬上下樓來見他,該官員隨后身著睡衣來到樓下。那位煤老板向記者炫耀說:“我不害怕政府部門找我,我害怕的是他不來找我,只要他來找我,我就可以用錢搞定他!
這條新聞讓筆者想到了江蘇省宿遷市市委書記張新實在其博客上發表的一篇題為“反面的醒世警言”的博文。在該文中,張新實引用了一個向干部行賄的房地產商所說的“人-狗”理論:“當我給他們送錢時,他們不收,他們是人我是狗,我求他們辦事他們可以不辦;當他們收錢時,他們是狗我是人,我要他們辦事他們不敢不辦!
強弱異勢,人狗異位,只在一舉之間,公權力擁有者對此不可不誡!但除此之外,這一“人-狗”理論也給我們提出了更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為了防止行賄者與受賄者結成攻守同盟,相比較而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行賄者的懲罰遠遠輕于受賄者。比如“胡星案”中的“行賄狀元”、“畢玉璽案”中的“蘭精光”等等。應該說,畢竟行賄者是通過受賄者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所以把板子重點打在受賄者的屁股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行賄者面臨的受罰風險遠低于受賄者,他們就能比較輕易地掌握對受賄者的控制權,從而謀求更多的非法利益,給社會造成更加巨大的傷害。例如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收受的4000多萬元賄款中,就有3200多萬來自于被稱為“行賄狀元”的陳族遠一人,這里就有受賄者無力掙脫行賄者控制的因素。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