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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職工的撫恤補償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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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因礦山事故負傷,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全部由企業負擔;住院期間的膳費由企業負擔2/3。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2.職工因礦山事故負傷致殘的,分別不同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致殘撫恤金和補助費: 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的可以退休,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殘廢撫恤金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的80%,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為止;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殘廢撫恤金為本人工資的90%,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付至死亡時為止。護理費標準,按照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適當分配工作,并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付給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傷殘前工資的10%至30%,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的工資。 3.職工在礦山事故中死亡,或者殘后死亡的,由所在企業發放喪葬費,其數額相當于企業3個月的平均工資。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直系供養人員,每月供給直系親屬撫恤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生前工資的25%;供養2人的,為死者生前工資的 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實行承包、租賃以后,必須把國家勞動保險的規定,納入承包、租賃合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人和承租人的職工身份。因此,承包人和承租人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準隨意降低勞動保險的待遇,更不允許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 4.合同工、臨時工在礦山事故中死亡者 根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勞動保險待遇與本企業固定工相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礦山事故傷亡的醫療費、致殘撫恤費和補助費、喪葬費、直系親屬的補助費,與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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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傷亡職工|撫恤補償|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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