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公司實行嚴格的借款程序,即各部門業務人員的日常業務性借款,須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的內容包括:呈報部門、日期、詳細用途、金額、用款人及號碼等,由本人填報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總裁(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借款單一式四聯,公司總裁(總經理)批準后,第一聯用于會計結算轉賬憑證;第二聯用于借款記賬憑證;第三聯由領導留存;第四聯由借款人交領導注銷。
第三條各部門經辦人在付出支票、現金時必須取得正式發票,發票內容必須與借款單相符,并在發票背面附簡單說明和經辦人姓名。
第四條借款時,由總裁(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總裁(總經理)出差時,經副總裁(副總經理)簽字后,由財務負責人電話請示總裁(總經理),并在借款單予以說明后方可生效;必要時(如大筆業務支出),以傳真方式由總裁(總經理)簽字確定。
第五條報銷時,借款人將發票交財務部核準金額并簽字后,填上借款單的第四聯,必須交總裁(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六條借款過程中,財務人員發現資金流向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給公司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否則,將追究財務人員及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借款人必須按《公司統一使用現金、支票的管理規定》報銷賬務。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和財務人員說明情況。不說明情況或嚴重違反規定者,財務人員有權向主管財務領導反映情況并對其進行監督、批評,甚至有權對其借款予以拒絕。
第八條為防止出現問題后推卸責任,領導留存的借款單第三聯和交領導注銷的第四聯,當事人必須保存至公司決定統一核銷時止。
第九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
第十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通知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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