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負責對購銷以外的應收應付、暫收暫付往來款項等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2. 企業應做好往來款項的明細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按規定設置必要的明細賬,作到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并按規定編報季、年度的債權債務方面的報表。
3. 企業應定期進行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賬款的清查核對,在年末編制決算報表前,要普遍進行清查。清查后要寫出清查報告表,列明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金額、發生的日期。在清查過程中,若發現確實無法收回的往來款項,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賬務處理。對于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加強往來款項管理的建議或措施。
4. 會計準則規定,允許企業提取壞賬準備。企業對應收賬款可以按規定的方法和比例計提壞賬準備,當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可沖減已提的壞賬準備,充分體現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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