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二.票據的特性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后,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范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三. 關系人票據的關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四. 幾種主要的票據1.匯票 (BILL OF EXCHANGE)2.本票(PROMISSORY NOTES)3.支票 (CHEQUE)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票據的請求權一.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票據的追索權一.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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