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貿易渠道出口技術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6年國家制定了我國技術出口的方針、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技術出口應遵循六項原則:
(l)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2)符合我國外交、外貿和科技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3)遵守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和所承擔的義務;(4)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5)有利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經濟技術合作;(6)保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和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為貫徹上述原則,我國把技術項目分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術)和允許出口(一般技術)三大類,并對技術出口項目和技術出口合同實行雙重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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