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匯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 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
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到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們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六條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后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ㄒ唬┐沓隹陧椣挛蟹綖橥馍掏顿Y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后,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后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并在匯款附言中注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ǘ┐磉M口項下委托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托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ㄈ├脟H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合同、中標證明;
。ㄋ模┙洜I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ㄎ澹┚硟缺kU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斶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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