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三)卷煙; (四)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國外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免(退)稅規定另行下達。
四、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貨物;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后,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六、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
七、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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