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爭論多年和探索已久的中國出口退稅制度改革終于走向定局。2003年10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正式出臺,主要內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推進外貿體制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出口退稅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方案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地方和企業的意見,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利益和承受能力。這次調整出口退稅稅率是國家進一步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具有多方面的意義:有利于調動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積極性;有利于調整出口貿易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財政和經濟運行的風險隱患,緩解國家財政的壓力;有利于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沿海與內地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發展出口貿易、加強退稅管理的兩個積極性;有利于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出口退稅概念、目的與作用
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生產和流通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避免對跨國流動物品重復征稅,從而促進該國家和地區的對外出口貿易。出口退稅機制作為一項財政激勵機制,已被WTO諸多成員廣泛應用。中國自1985年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共進行過三次調整:1996年,由于財政原因,中國政府將退稅率分別降為3%、5%和9%。1997年開始的亞洲經濟危機造成中國出口的大幅度下降,政府從1998年開始逐漸將出口退稅率調高,出口商品的綜合退稅率由原來的6%提高到15%。2003年10月,中央對出口退稅政策又進行了一次結構性調整。
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和中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鼓勵出口的政策是分不開的。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大部分時間里都處于外匯短缺狀態。與此相適應,中國一直實行鼓勵出口的外貿政策。始于1985年的中國退稅政策布局無疑贏得了出口企業的普遍歡迎和外貿曲線的一路上揚。2002年,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出口退稅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企業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稅帶來的實惠。當年,全國直接辦理的出口退稅達740多億元,免抵調庫增值稅510多億元,兩項合計1250多億元,比2001年增加187億元。我國出口額也從1999年的1949億美元,增長到2002年的3256億美元,年均增速為18.6%。2003年上半年,全國累計辦理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81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6.1%,增加退稅113億元。辦理自營出口企業預免抵稅款約490億元。從數字上看,2003年上半年出口退稅有了明顯增加,對推動外貿出口和抗擊非典對經濟的沖擊,起到了積極作用。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