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內企業中標銷售貨物問題的解釋。
1、根據國務院國稅發[1994]064號文件中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進口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進口減免稅優惠的政策精神,經研究,現對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的退免稅問題規定如下:
。1)凡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從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還、減免增值稅。
。2)1995年1月1日前已經中標的項目,應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將中標證明報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案,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免稅。
執行日期:1995年1月1日起!秶叶悇湛偩株P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5]014號)
2、國務院決定對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
對中標機電產品申報退稅所需憑證及審核、審批程序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中標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的,負責該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其生產、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視同出口產品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的有關規定征稅并開具“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標企業在申請辦理中標機電產品的退稅時,除提供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的單證外,還須提供“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執行日期:1998年1月1日起!秶叶悇湛偩株P于利用外國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65號)》
3、為了鼓勵我國產品出口,解決目前出口退稅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作部制定的《機電進出口商品目錄》為準。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