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委托方及保稅區內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須提供憑證問題的解釋。
1、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委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給外商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提供“銷售帳”。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2、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區外的供貨企業應向保稅區內企業提供“增值稅(或消費稅)稅收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再加工后,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運往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從保稅區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結匯水單及其他有關憑證申報辦理退稅;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
據《國務院關于[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的批復》(國函[1997]48號)的規定精神,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行的貨物實行備案制,海關不在簽發報關單而改簽備案清單。保稅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改持海關簽發的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退稅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執行日期:文到之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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