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須提供憑證問題的解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交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 )及補充文件。
2、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須提供以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
。2)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設備為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二手設備和進口設備免于提供);
。4)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等。
執行日期:文到之日!秶叶悇湛偩、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76號)
援外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使用援外優越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復印件或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部門簽訂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合同”復印件;
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產企業除外);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執行日期:1999年1月1日!秶叶悇湛偩株P于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號)
4、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國產社備的退稅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a)
付款憑證;
登記手冊;
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復印件。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