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稅依據問題的解釋。
計稅依據:
1、外國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進物品的應退增值稅,依購進物品憑證的計稅金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應退稅額=計稅金額*退稅率
計稅金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增值稅稅率)
執行日期:1998年1月1日!秶叶悇站、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8號)。
2、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依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進口設備為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列明的完稅價格,下同)*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 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二手設備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購貨發票列明的金額/(1+扣除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 適用退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為購貨時的貨物征稅稅率!秶叶悇湛偩、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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