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哪些企業(機構)享受退(免)稅的問題解釋。
1、對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以下簡稱使領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執行時間:1995年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購買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通知》[1994]財稅字100號
2、對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極其外交人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中國產物予以退還增值稅。其范圍包括:
駐華使(領)館辦公用房及館長住宅所消費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
駐華使(領)館及其館長住宅在中國市場購買的自用建筑裝修材料及設備;
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的自用中國產汽車;
駐華使(領)館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的、單位金額在2000元人民幣以上自用的設備及物品。具體包括家具、地毯、計算機、復印機、錄像機、音箱及其他大宗辦公用品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81號)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8號。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20號)
3、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特定的中國產物品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81號)的規定,享受退稅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71號)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的,可按本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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