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產企業(無論是否有進出口權)及外貿企業委托出口問題;生產企業自產產品的問題解釋。
1、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的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和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2、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執行日期:自發文之日起!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65號)
3、 你局<關于生產企業進出口公司經營出口商品類別范圍內非自產產品出口能否退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0]319號)收悉.關于生產企業進出口公司出口經營范圍內的非自產產品能否退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的規定,總局不同意對生產企業進出口公司出口非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執行日期:文到之日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進出口公司出口經營范圍內的非自產產品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954號)
4、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后,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否納入免、抵、退稅管理,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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