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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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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抗I部1984 年11 月18 日煤安字[1994]第591 號文件發布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安全執法與監督檢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代表煤炭工業部對所轄地區的煤炭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行使安全監督檢查權。安全監督員的業務由部安全司直接領導。 第三條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由。▍^、市)煤炭管理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安監部門推薦,由部安全司會同人事司審查同意后,經部批準并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聘任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證書》。 第二章安全監督員條件 第四條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煤炭工業安全監察工作,工作積極、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作風正派。 第五條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是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十年以上,精通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業務,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副處級以上的安全管理干部。 第六條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身體健康,能勝任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監督員的職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煤炭工業部頒發的安全規程、規定、指令等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八條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負責人的安全任職資格和安全生產行為。 第九條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指導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監督員的權力 第十二條有權進入各類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對隱患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和作業場所,責令有關部門和作業單位進行整改,直至下達停產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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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管理|暫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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