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關地方政府發布公告,公布關閉礦井名單;
二是有關頒證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電、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設備、炸毀井筒、填平場地;
五是恢復地表植被或復墾;
六是遣散煤礦所有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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