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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焦化學分析用試樣取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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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以煙煤為主要原料經高溫干餾所得的鑄造焦炭。 1、檢驗方法1>鑄造焦炭水分的測定按GB2001-80《冶金焦炭水分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2>鑄造焦炭灰分的測定按GB2002-80《冶金焦炭灰分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3>鑄造交談揮發分的測定按GB2003-80《冶金焦炭揮發分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4>鑄造焦炭硫分的測定按GB2286-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艾氏卡測定方法》或GB2287-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高溫燃燒中和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GB2286-80為仲裁方法。 5>鑄造焦機械強度的測定5>1.轉鼓強度按GB-2006-80《冶金焦炭機械強度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試驗入鼓塊度為大于80mm。 5>2.落下強度按GB4511.2-84《焦炭落下強度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6>鑄造焦炭顯氣孔率的測定按GB4511.1-84《焦炭顯氣孔率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7>鑄造焦炭塊度的測定按GB2005-80《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大塊焦篩分組成的測定方法》的規定進行。 注:碎焦率:鑄造焦炭在40mm*40mm方孔篩上過篩,其篩下物占原始試樣的重量比以百分數表示。 2、檢驗規則: 1>鑄造焦炭技術指標的檢驗,由供方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 2>鑄造焦炭試樣的采取和制備按GB1997-80《冶金焦炭試樣的采取和制備方法》的規定進行。 3>當需方驗收產品質量有異義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五日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按本標準重新采樣進行仲裁,仲裁分析結果為最終結果。 3.包裝和質量證明書出廠的每批產品都應附有質量證明書,證明書內容應包括:生產廠名稱、批號、毛重、凈重、車號、產品名稱、級別、塊度、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檢驗結果、發貨日期和檢驗員蓋章。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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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鑄造|焦化學分析|試樣|取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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