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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領退爆破材料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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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炸藥和雷管時,必須有區(隊)長、技術人員審批、簽字蓋章的或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和雷管。 2.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只準領取作業規程規定的、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黑火藥、凍結和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的炸藥。只準領取經導通、編號、合格的電雷管;采煤工作面只準領取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嚴禁領用秒延期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3.領取炸藥和電雷管時,必須當時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與領取單上的計劃相符,并從外觀上檢查其質量及電雷管編號是否與申請計劃一致。 4.電雷管必須實行專人專號,不得遺失、轉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銷毀、扔棄,發現遺失應立即報告班組長。 5.爆破工必須在爆破材料庫的發放硐室領取爆破材料,不得攜帶礦燈進入庫內,以防礦燈引爆爆破材料。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須認真落實一塊炸藥、一發雷管的來龍去脈。做到“審批、實領、實用、繳回”四個環節爆破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相一致,使四個環節各負其責、各把其關。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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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爆破工|爆破|材料|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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