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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供電安全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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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部現行的有關規程均適用于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工作,應參照執行。 2、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維修低壓普通線路,允許經過電氣作業訓練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3、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搶救時禁止注射強心針。 4、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5、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7、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8、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1)高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6kV,現行的3kV可繼續使用; 。2)低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380V 或660V; 。3)照明所需的電壓,運輸巷道采用220V 或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采用36V,礦燈電壓不大于36V; 。4)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于127V。 9、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10、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電力、電話信號等線路平面圖。 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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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供電|安全|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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