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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式崩落采礦法采礦安全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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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必須在設計中作出規定。 2、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3、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5、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6、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7、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 9、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的,撤柱順序不限。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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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壁式崩落|采礦法|采礦|安全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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