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字[1995]第50號1995年4月1日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執行《統計法》《礦山安全法》及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準確報告、統計煤炭行業職工傷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產狀況;為進行安全決策、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供依據,特制定《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國煤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從事煤炭生產、基本建設、地質勘探、機械制造等企業(以下簡稱業)。
第三條企業在生產區域的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不論用工形式)傷亡事故,均按本《規定》統計。 第四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有負責安全統計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并配備計算機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統計工具,統計工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技術職務。
企業法人代表對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負責。統計入員依據本《規定》要求和《統計法》賦予的職責權力,進行統計。
第五條對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和故意拖延報告的,除責令補報外,根據情節對該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同時取消企業評選年度先進的資格,評上的要撤銷其名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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