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帶電的礦用電氣設備,嚴禁在井下開蓋檢查或檢修,嚴禁帶電搬遷或運輸。井下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礦用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人運行。礦用防爆電氣設備人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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