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礦山企業咨詢在租賃某一礦權后,對外礦產品的銷售是以礦業權人名義,還是以承租方名義簽訂。下面中國礦權資源網專家就來為大家詳細解讀礦業權出租。
依據法律規定,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礦業權人應當繼續履行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采礦權的承租人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改變開采方式和主礦種的,也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通常礦權租賃只是涉及到一個礦山企業內部運營管理的變更,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不變,對外礦產品銷售合同通常也是以原礦業權人名義簽訂的。
礦業權出租,應當按照礦業權轉讓的程序,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已經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此外,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還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應按照采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礦業權承租人在租賃礦權后不得再行轉租礦業權,在礦權租賃關系終止后,出租人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出租手續。
礦業權可以出租,但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采礦權是不允許承包經營的。違反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礦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不過,在實踐中,由于礦權承包和礦權租賃區分的模糊性,有個別地方政府對采礦權能否承包所采取的態度并不完全一樣,具體操作還需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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