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為規范自然資源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提高自然資源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發揮統計在自然資源管理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現將《自然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0年7月9日 自然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然資源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提高自然資源統計數據的真實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沿海地區海洋主管部門)以及從事自然資源相關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自然資源統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組織領導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統計工作,接受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建立健全統計聯絡員制度。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開展林業草原有關統計調查。經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向自然資源部報備,并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開展自然資源統計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應給予保障。 第四條 自然資源統計的主要任務是對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以及海洋經濟、地質勘查、地質災害、測繪地理信息、自然資源督察、行政管理等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數據,實施統計監督。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全國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統計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指標體系,制定綜合統計調查制度,審查專業統計調查制度,承擔統計調查制度報批工作,對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評估;組織實施綜合統計任務,開展數據質量評估;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共享機制,發布綜合統計數據;開展綜合統計分析,組織綜合統計業務培訓,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