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礦權新立申請
⑴ 《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個省級行政區增加一式3份納經評估確認 的采礦權價款。
⑵ 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個省級行政區增加一式1份); ⑶ 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涉外項目探礦權申請人的《非法人營業執照》,公民申請為身份證,在有效期內(復印件,1份); ⑷ 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在有效期內并已經年檢(復印件,1份); ⑸ 勘查計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⑹ 資金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⑻ 交通位置圖(1份); ⑼ 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⑽ 合作勘查項目申請還應提交合作合同(復印件,1份)。
2.探礦權變更申請
⑴ 《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個省級行政區增加一式3份); ⑵ 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個省級行政區增加一式1份); ⑶ 勘查許可證(原件); ⑷ 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在有效期內并已經年檢(復印件,1份);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應在評估基準日起半年內提交,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⑴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 ⑵采礦權評估報告原件; ⑶確認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按變更類型不同,還應提交如下文件:
⑴擴大或縮小勘查范圍的,應提交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1份); ⑵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應提交勘查年度報告或勘查工作階段性報告(1份); ⑶探礦權人改變名稱(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變地址的,應提交: 探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變更前原探礦權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⑷轉讓探礦權的,應提交: 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探礦權轉讓批準書(原件,1份); 探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勘查計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1份); 資金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