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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礦權采礦權出租及過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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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是探礦權、采礦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探礦權、采礦權租憑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條件。探礦權、采礦權人在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權、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 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應按照采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 1.出租申請提交資料 (1)出租申請書; (2)許可證復印件; (3)探礦權、采礦權租賃合同書; (4)承租人的資質條件證明或營業執照; (5)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2.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冊地址或住所; (2)租賃探礦權、采礦權的名稱、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坐標、面積、礦種; (3)租賃期限、用途; (4)租金數額,交納方式; (5)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合同生效期限;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3.注意事項 (1)探礦權、采礦權承租人不得再行轉租探礦權、采礦權。 (2)采礦權的承粗人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改變開采方式和主礦種的,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采礦權人被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4)租賃關系終止后的20日內,出租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出租手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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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權、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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