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礦山爆破是把礦巖從礦體中剝落下來,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塊度,為隨后的采、裝、運工作創造條件。
礦山用炸藥有硝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以及乳化油炸藥等。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炸藥是硝銨類炸藥,包括銨梯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以及含水硝銨類炸藥等。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點應使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符合國家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許用炸藥。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電雷管)、導爆索、導爆管、導火索等。根據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種類,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電雷管起爆法、導爆索起爆法和導爆管起爆法及聯合起爆法。煤礦井下靜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的電雷管。為了保證爆破作業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較大規模爆破時使用聯合起爆法起爆,同時敷設兩種起爆網路。
(二)爆破作業的主要安全規定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藥。
(2)進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礦山、礦點,必須設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員和爆破器材保管員。這些人員應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術和有關的安全知識。
(3)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4)中、4,3礦山,進行淺眼爆破時,應有爆破說明書。其內容包括裝藥量、裝藥結構、填塞長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業地點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進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危險1i2邊界上未設警戒;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6)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7)裝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用木制炮棍;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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