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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礦國際公約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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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議定書制定的《國際海運固體散貨安全操作規則》("《散貨規則》")是運輸散裝貨物國際公認的強制性規則。雖然紅土鎳礦在《散貨規則》中未明確列入,但根據《散貨規則》對易流態化貨物的定義和紅土鎳礦的特性判定,紅土鎳礦應屬《散貨規則》中所指的"未特別列明"的易流態化貨物。 同時,根據《散貨規則》對散裝貨物的分類,紅土鎳礦由于紅土鎳礦具備在開采后有吸濕及氧化發熱現象,開采后15天左右濕度最大、水分凝結在礦粉中、礦粉中的水分含量達到一定程度(流動水分點以上)時,在靜止狀態也不易濾出水分,當遇到震動和沖擊時會析出水分、析出的水分附著在礦粉顆粒表面,在搖擺和震動的情況下會出現"液化流動"現象、貨倉內紅鎳礦上下表面的含水量比中間部位的含水量高2%--4%,這種含水量差距與船舶震動沖擊力和搖擺幅度成正比關系的特性,無疑應當被列為A組—含有一定比例的小顆粒和一定水分的貨物。 。ǘ﹨⒖夹砸幎ê椭笇б庖 2011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發布施行關于《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該規定第四條在《散貨規則》的基礎上將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延展至比本身含有部分細顆粒和一定量水分、當其含水率超過適運水分極限時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兩相流動層的固體散裝貨物,包括鐵精礦、高嶺土、紅土鎳礦和其他具有類似物理性質的貨物。根據本規定第二十六條中國籍船舶從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國際運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因此,中國籍船舶在從事運輸印尼、菲律賓等東南亞紅土鎳礦時應適用《散貨規則》并可參考交通部規定。 就協會通函方面,以GARD為例,23/2010號《印尼/菲律賓鎳礦貨物安全運輸》通函和第5/2012號通函(其他協會也向其會員發布相類似通函)尤其需要引起船東的注意。在第一份通函中,協會向會員就鎳礦裝載和運輸相關注意事項、《散貨規則》下船長責任和托運人責任、給會員的建議和協會會員不遵守《散貨規則》的后果給出一系列指引。 而在第二份通函中,協會明確要求船東會員全面遵守《散貨規則》并且要求船東會員在執行裝載鎳礦航次之前提前將承運船舶名稱、裝貨港/錨地和預計抵達時間、預計裝貨日期、承運人/托運人明細、代理明細和托運人貨物聲明及證書提交給協會,否則應會影響協會對船舶的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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