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沖擊試驗;
k.碰撞試驗。
上述檢驗項目中f、g、i、j、k等項目具有破壞性,在產品設計定型前進 行,而一般型式檢驗應慎做。
6.2.3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別:
6.2.3.1 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為檢驗樣品,然后分兩組 分別進行檢驗。
A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a、b、c、d、e檢驗內容進行技術性能檢 驗。
B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f、g、i、j、k檢驗內容,進行具有某種破 壞性的極限性能檢驗。
6.2.3.2 樣品經過型式檢驗,未發現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現有 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 判定該裝置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 不合格。
6.2.3.3 裝置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第4.10~第4.17條要求中的任一條時,均 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檢驗中裝置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試驗 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裝置必須在機箱的顯著位置設置持久、清晰的標志,產品標志的內容包 括:
a.裝置型號及代號;
b.產品名稱的全稱;
c.制造廠名全稱及商標;
d.額定參數;
e.對外端子接線圖(或表);
f.出廠年月及編號。
7.1.2 外包裝箱上應以不易洗刷或脫落的涂料作如下標志:
a.發貨廠名、產品名稱、型號;
b.收貨單位名稱、地址、到站;
c.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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