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標志
7.1.1 每臺裝置必須在機箱的顯著位置設置持久、清晰的標志,產品標志的內容包 括:
a.裝置型號及代號;
b.產品名稱的全稱;
c.制造廠名全稱及商標;
d.額定參數;
e.對外端子接線圖(或表);
f.出廠年月及編號。
7.1.2 外包裝箱上應以不易洗刷或脫落的涂料作如下標記:
a.發貨廠名、產品名稱、型號;
b.收貨單位名稱、地址、到站;
c.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d.包裝箱外面應標有“防潮”、“向上”、“小心輕放”等標志字樣。
7.2 包裝
7.2.1 產品包裝前的檢查:
a.產品的合格證書和技術文件、附件、備品備件齊全;
b.產品外觀無損傷;
c.產品表面無灰塵。
7.2.2 包裝的一般要求:
產品應有內包裝和外包裝,插件插箱及可動部分應鎖緊扎牢,包裝應有防 塵、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產品應適于陸運、空運、水運(海運),運輸裝卸按包裝箱上的標志進行操作。
7.4 貯存
包裝完好的裝置貯存運輸環境溫度應符合第4.14條的規定,長期不用的裝置 應保留原包裝,在相對濕度不大于85%的庫房內貯存,并不受酸、堿、鹽及腐蝕 性、爆炸性氣體和灰塵、雨、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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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靜態繼電保護裝置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電力工業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總廠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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