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定型鑒定前;
b.產品轉廠生產定型鑒定前;
c.連續批量生產的裝置每4年1次;
d.正式投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復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檢驗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定:
7.2.2.1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作為型式檢驗樣品,然后分兩組進行試驗。
A組按第7.2.3條a、b、c、d、e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基本技術性能試驗。
B組樣品按第7.2.3條f、g、h、i、j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具有某種破壞性的極限性能試驗。
7.2.2.2 型式檢驗全部符合第5.4、第5.9~第5.15條的技術要求為合格,否則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檢驗中如發現有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判定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的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7.2.2.3 樣品型式試驗結果達不到第5.4、第5.9~第5.15條要求中的任一條時,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7.2.2.4 檢驗中裝置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試驗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往下進行試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7.2.3 型式檢驗項目與順序:
a.外觀檢查;
b.功能檢驗;
c.功率消耗;
d.高低溫試驗;
e.溫度貯存試驗;
f.抗干擾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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