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報請有關上級批準后,由調度部門與用電和繼電保護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2.3 制定大區互聯系統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應由雙方進行協調,并在聯網協議中予以規定。
2.4 網局調度部門負責制定全網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編制方案時應考慮事故時可能出現省網孤立運行的情況。網局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應向所轄的省局發,并負責督促其實施。
2.5 省局調度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編制方案時,應滿足網局下達給本省方案的要求,考慮本省可能出現的孤立運行情況。本省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應向所轄的電業局(供電局)下發,并負責督促其實施,同時將方案上報網局、省計經委等有關單位備案。
2.6 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應根據省局調度部門下達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負責編制本地區的實施方案,并向本地區內的有關單位下發,負責督促其實施。同時將方案上報省局、市計經委等有關單位備案。
2.7 在制定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和確定其配置時,應遵循DL428《電力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技術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a.本電力系統的網絡結構特點、運行特點及電網近期發展變化情況;
b.本系統實際可能出現的最大有功功率缺額;
c.國內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及成熟經驗;
d.與其它有關安全自動裝置相協調。
2.8 低頻減負荷方案安排的減負荷總量應適當地大于本網的可能最大有功功率缺額,以對應實際運行中由于各種因素引起的切負荷功率低于規定值的情況。
2.9 手動低頻減負荷是自動低頻減負荷的必要補充。各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應編制本地區事故拉閘順序表,經批準后報網局、省局調度部門備案,并發給各有關發電廠、變電所和用戶執行。
3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管理
3.1 必須選用按規定要求和程序進行了鑒定的低頻減負荷裝置。新研制的裝置投入系統試運行,只允許投在信號位置。為了便于運行管理和裝置檢驗,同一局、廠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型號不宜過多,所采用的裝置應事先征得網局、省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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