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運行電路發生中斷后,應立即投入備用電路(或搶、倒通),再進行故障電路 的檢修、分析;
c.在搶通電路的過程中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如:中轉、短接等),應在故障消 除后及時恢復,做好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4.3.2 處理電路故障時,應按收端指揮,發端配合,中心站協助,分段查找,逐段 推進的原則進行。各站應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協同處理。
4.3.3 為了迅速、準確地處理故障,各級維護單位要不斷總結故障處理經驗,制定 故障處理程序(導則)和搶通電路方案。
4.3.4 為保證微波電路巡檢和及時處理設備故障,各網、省局應配備專用交通工 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調用。
5 安全管理
5.1 微波鐵塔上不應裝設影響鐵塔安全和通信質量的設備。凡需裝設航空障礙標 志者,應根據當地航空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
5.2 登天線鐵塔工作系高空作業,嚴禁在大風、雷雨天氣或酒后登塔作業。登塔 作業人員必須經醫務部門體檢,安全考試合格,經主管部門批準。每次工作不得 少于2人,高處作業必須遵守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 關規定,并享受電力系統內高處作業工種同等待遇。
5.3 過量的微波輻射危害人體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見 附錄A)的規定,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應采取下列措施,盡量減少和消除微波 輻射對人體的危害。
a.微波通信人員在進行微波作業時(天饋線調測、設備檢修)要穿微波防護服, 帶防護帽和防護眼鏡。
b.微波工作人員活動區的微波輻射漏能功率密度應低于《微波輻射暫行衛生 標準》中規定的“1日8h連續輻射時不應超過38μW/cm2。否則應采取有效的 屏蔽措施,減少漏能對人體的影響。
c.要了解和掌握微波工作人員的健康情況,微波工作者每1~2年應進行健康 狀況檢查,并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d.為保證微波工作人員的健康,應使微波工作者盡量減少受輻射時間,微波 工作者應按接觸程度、時間和方式,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合理的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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