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內設備故障,使一條話路連續停用超過4h,計為通信障礙1次;
c.光纜故障連續時間超過24h,計為通信障礙1次。
6.2.5 故障處理原則:
a.電路發生故障時,應按先干線、后支線;先群路、后分路;先搶通、后修 復的原則處理;
b.光纜線路或無人中繼站發生故障時,有人站應盡快判明故障點,并通知維 護人員處理;
c.在故障處理過程中,有人站或有關單位之間要密切配合,協同處理。故障點 確定后,在排除的同時應及時通知業務領導站;故障恢復后,應立即將故障原因 報告業務領導站。
6.2.6 凡構成光纖通信障礙或事故,應在修復后寫出分析及處理報告,及時報至相 應的通信主管部門。
7 報表制度
7.1 報表制度是對光纖通信系統實現有效控制和科學管理的基本手段,各光纖通 信站必須認真執行、并按規定逐級上報運行情況。
7.2 各報表應嚴格按要求填寫,做到內容真實、字跡清晰。
7.3 光纖通信站應在規定時間由值班員向光纖通信中心站(或業務領導站)報告當日 運行情況。
7.4 光纖通信中心站(或業務領導站)應在每月5日前,將所轄站、段上月光纖通信 月報統計表(見DL/T544附錄B中的附表)上報網局或省局光纖通信總站(或光纖通 信主管部門)。
7.5 網局、直屬省局光纖通信總站(或光纖通信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始15日前, 將全網、全省上季度各站、段光纖通信運行綜合報表及運行小結,上報國電通信 中心。
附 錄 A
光纖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和試運行管理暫行規定
(補充件)
A1 總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