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 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安全工作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和實踐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后,要重新考核驗證。
第二十條《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簽發。
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煤炭工業部安全司簽發;
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礦長由煤炭部安全司簽發,其他學員由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安全監察局簽發;
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部門簽發;
礦安全教育室培訓的學員由礦安全監察處(站)簽發。上級安全監察部門指定到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的學員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簽發。
特殊工種人員應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資格證書,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提倡采掘一線的班組長通過學習、培訓、考試、考核取得相關工種和崗位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書》。以提高安全技術素質,增強現場整體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統一標準、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對于重傷及以上和二類及以上非傷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由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吊銷其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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