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有關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鄉鎮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安全培訓的規定,對局、礦長進行培訓。安全技術培 訓不同于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它是對局、礦長進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教育,安全技術專業理論知識,煤礦事故案例,礦井災害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和處 理方法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新技術等安全技術知識的專門培訓。在進行安全培訓時要按部統一制定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和考核。
七、各級干部部門、安監部門,對局礦長的崗位和安全培訓工作要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凡提職的局、礦長,在參加上崗前培訓時,應同時進行安全工作資格培訓,要協 調好兩種培訓的人員和時間安排,做到局、礦長一次培訓,學習兩項培訓內容,頒發“雙證”,F職局、礦長在任期內的安全培訓仍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工作資格培訓并 考核發證。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