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兩個測量元件測量三相四線不平衡功率的帶有三個電流電路(有時稱為“兩 個半”元件)的變送器不按此條要求。
4.3.6.1 僅一個測量線路的電壓輸入按其標稱電壓通電,其它每一線路的電流輸入 依次通以標稱電流。此時三相功率為零。將電壓和電流之間的相位角從0~360 °改變時,記錄相應于被測量輸入為0時輸出最大偏離。
其中如輔助電源是引自一相或線電壓輸入時,此電路應選擇施加電壓的電 路。
4.3.6.2 對應于零輸入,輸出的最大偏差不應超過等級指數的50%。
4.3.7 外部磁場引起的改變量
4.3.7.1 按4.3.7.3中所述的試驗裝置應能產生0.4kA/m的磁場強度,在此條件下, 改變量不應超過下列值之一:等級指數的100%、200%或300%,此值由制造廠規 定。
4.3.7.2 產生磁場的電流應與測量電路的輸入電流同種類同頻率,磁場應是相位和 方向最不利的組合。交變磁場場強值由方均根值表示。
4.3.7.3 變送器應位于線圈的中心,線圈平均直徑1m,矩形截面,徑向厚度小于 直徑。通過的電流應能在線圈中心(在無被試變送器時)產生4.3.7.1規定的磁場強 度。
外形尺寸超過250mm的變送器應在其平均直徑不小于變送器最大外形尺寸4 倍的線圈中試驗,勵磁磁場保持在4.3.7.1的規定值。
在規定的線圈中400AT能在無被試變送器的線圈中心產生0.4kA/m的磁場強度。
經制造廠和用戶協商,在無被試變送器時能產生足夠均勻磁場的其它裝置, 也允許使用。
4.3.8 被測量超過測量范圍引起的改變量
若要求變送器工作在輸入為標稱值的120%時,則在輸入標稱值的100%時的 基本誤差與在輸入標稱值的120%時的基本誤差之差不應超過等級指數的50%。
對于有功和無功功率變送器,電壓應保持在標稱值,以增加電流方式達到標 稱值的120%。
4.4 變送器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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