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不合格判定
檢驗中出現任一失效均判定該接收機不合格,并應退回車間修理。不合格數超過檢驗總數5%,則視為本批產品不合格。經重新調試合格后,應再次檢驗。
6.3 型式檢驗
6.3.1 檢驗周期
接收機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或老產品恢復生產;設計和工藝有重大改進,以及批量連續生產的接收機,應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結構上的某些試驗,如彈簧錘撞擊、端子排的著火、防塵和防滴水、機械沖擊、振動試驗,僅在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進行。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僅在設計定型、生產定型,有重大技術改進時進行;或在使用方有要求,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
6.3.2 抽樣
型式檢驗的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接收機中隨機抽取。
按GB2829規定的周期檢查選擇判別水平I,不合格質量水平RQL=30的二次抽樣方案,即:
n1=4 A1 =0 R1=2
n2 =4 A2=1 R2 =2
6.3.3 不合格分類
按GB2829中的2.1.7~2.1.10條規定分類。
A類數值為1.0,B類為0.5,C類為0.3,累計后小數位4舍5入取整。
6.3.4 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按GB2829中的4.11條規定判定。
6.4 項目和順序
檢驗項目和建議順序見表3。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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