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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