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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各營業所由會計員負責零用金的保管與支付。零用金額,一律暫定為5萬元整。將來視實際狀況,再行斟酌調整。
第十三條各營業所人員請領款項時,須填具支出證明單,經營業所主管核準后,由會計員自零用金支付。
第十四條營業所的零用金,僅限于零星費用的支付,凡營業所代總公司采購的貨款(貨品采購一律由總公司集中辦理、付款,惟總公司得請營業所就近代為采購。)或 員工薪金等大額支付,一律由總公司撥付。
第十五條零用金將用完時,營業所會計員應填妥傳票,并同零用金報銷單、付款憑證,匯寄總公司財務科,以補充零用金。
第十六條有關零用金的詳細規定,可參考零用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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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每月25 日營業所會計員應將該單位的薪金表,并同經主管核準的員工考勤表,及編制傳票,以限時掛號郵寄總公司財務科。
第十八條總公司財務科將營業所的薪金撥入營業所賬戶后,會計人員負責至銀行(或郵局)領取現金,并負責薪金的分裝與發放。
第十九條營業所會計人員應遵守薪金保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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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各營業所會計員應于次月# 日前,編妥該營業所的損益表,經營業所主管核準后,于次日早上,以限時掛號郵寄總公司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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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各營業所的會計員應負責編制各季的損益表及利潤中心獎金分配表,并分別于1 月、4 月、7 月、10 月,每個月3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總公司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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