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賠償價格應依損毀之市價為準,并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但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致損毀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財產之減損經奉核準后應該由經管或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送登記部門為財產減損之登記。
第三十六條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賣:
1. 因特殊情況必須出售者;
2. 不需用者;
3. 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4. 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準報廢而有殘值者。
前項財產之變賣由總經理核準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產之變賣手續由登記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辦理。
第三十八條財產損毀失去原有效能而無利用價值者得予報廢。報廢之財產依本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變賣或銷毀。
第三十九條財產如因災害盜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致損毀或遺失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報銷。
第四十條本規則來規定事項概依法令及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后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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