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區電網服從主系統電網;
b.下一級電網服從上一級電網;
c.局部問題自行消化;
d.盡可能照顧地區電網和下一級電網的需要;
e.保證重要用戶供電。
1.5 繼電保護裝置能否充分發揮作用,繼電保護整定是否合理,繼電保護方式能否 簡化,從而達到電網安全運行的最終目的,與電網運行方式密切相關。為此,繼電 保護部門與調度運行部門應當相互協調,密切配合。
1.6 繼電保護和二次回路的設計和布置,應當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要求,同時也應 便于整定、調試和運行維護。
1.7 為了提高電網的繼電保護運行水平,繼電保護運行整定人員應當及時總結經 驗,對繼電保護的配置和裝置性能等提出改進意見和要求。各網省局繼電保護運行 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基本原則制定運行整定的相關細則,以便制造、設計和施 工部門有所遵循。
1.8 對繼電保護特殊方式的處理,應經所在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并備案說明。
2 繼電保護運行整定的基本原則
2.1 3~110kV電網的繼電保護,應當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及速動性四項 基本要求,特殊情況的處理原則見本規程第1.4條。
2.2 繼電保護的可靠性。
2.2.1 繼電保護的可靠性主要由配置結構合理、質量優良和技術性能滿足運行要求 的繼電保護裝置以及符合有關規程要求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來保證。
2.2.2 任何電力設備(電力線路、母線、變壓器等)都不允許無保護運行。運行中的電 力設備,一般應有分別作用于不同斷路器,且整定值有規定的靈敏系數的兩套獨立 的保護裝置作為主保護和后備保護,以確保電力設備的安全。對于不滿足上述要求 的特殊情況,按本規程第1.8條的規定處理。
2.2.3 3~110kV電網繼電保護一般采用遠后備原則,即在臨近故障點的斷路器處裝 設的繼電保護或該斷路器本身拒動時,能由電源側上一級斷路器處的繼電保護動作 切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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