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A與B公司是憑樣品成交,那么,在合同的品質條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稱、商標/牌號、規格、型號等必要項目外,還要明確是憑賣方和買方的樣品、樣品的編號、寄送樣品的日期及有關寄送樣品的函電,不能簡單地只作一般描述。而且,服裝類產品應該標明“允許有色差”。A公司如果在合同中列明了這些內容,就不至于在B公司提出質量問題時有理說不清了。
蕭先生還提醒出口商,除了具體的實質性業務條款的嚴格把關外,還應該注意同時商定違約條款?赡苣阋呀泜浜秘,但買家遲遲沒有開出信用證,或者本來由買方指派的船公司遲遲沒有安排裝運,造成碼頭堆存費用,或者買家根本不要貨了。所以,在出口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買家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或在FOB成交的情況下買家派船應抵達合同規定的裝運港的時間,同時還要商定如果買家違約的情況下,買家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負責哪些損失,當不能履約是由買家造成時,出口商就可以向買家提出相應的索賠。
正如黃先生所說,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都很重要,因為無論哪條出了問題,你都會遇到麻煩。比如裝運條款中,在訂立出口合同時不能確定在何處裝運或各處可供裝運的數量時,就可以多規定幾個裝運港,或干脆只規定“中國主要港口(CMP-Chinese Main Ports)”。
但目的港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既要選用有班輪?康幕靖,又一般不能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這樣籠統的字句,因為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解釋,并且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費用有天壤之別。如出口到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字樣。
合同審查
在一份合同已經擬就,要簽字生效的時候,有必要再進行一次仔細的審查,作最后的把關。細讀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無錯漏:小數點有沒有標錯、數量上有沒有將“個”寫成“打”、標價的貨幣有沒有寫錯、有沒有將“桶”寫成“紙箱”,英語描述是否準確,等等。然后是看看各條款之間是否互相矛盾,如數量上標明了溢短裝,金額上有沒有做出相應的表示。
除了審查這一關外,對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編號和檔案管理,現在許多出口企業都已使用計算機進行管理,但與此同時,仍有必要將與每一個合同有關的單據、資料和往來函電的正本或沒有正本時的復印件(副本)保存在一個專門的檔案袋里,便于日后查用。因為這些交易過程中收發的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文件有可能構成對合同的補充或修改,成為日后處理雙方爭議或糾紛時的書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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