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赓U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商訂明。至于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商后訂入協議。
。╋L險承擔
一般來說,在租賃協議期間租賃物發生意外滅失損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協議中應明確由誰承擔此損失。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正常損耗的損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發生意外損毀滅失時,承租人有湖族人的義務,出租人可選擇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有風險就必然要求有保險,協議中應約定由哪一放對和租賃設備進行投保及此費用由誰承擔。
。ㄆ撸┳赓U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這一條款隨租賃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務性租賃,協議中多是規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將處于良好狀態下的租賃物歸還給出租人。如是融資性租賃,雙方則可選擇處理方式,其中有: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即退租),續租、由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即留購),火由承租人代為出售等,在我國現行的融籽租賃中,大多數出租人是在期滿時交清應交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后,只付名義貨價即取得設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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