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根據《公約》,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時,當事人可以免除合同義務。但本案法律實踐沒有認為合同訂立后商品價格的變動是不可抗力事件,或價格上漲的幅度達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本案中,合同訂立后僅僅過了不到2個月間,商品價格已經上漲了超過1倍。然而這種情況并沒有成為被申請人免責的理由。雖然被申請人竭力抗辯雙方訂立合同的情況已經產生巨大變化,如果在當時的市場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將造成顯失公平,但是,由于:
1)本案的適用法應為《公約》; 2)《公約》沒有明示規定商品價格變化是不可抗力; 3)中國法律對于合同落空沒有明示規定; 4)訂立合同時雙方可以預見到國際市場價格風險; 5)本案商品價格變動未達到“ 顯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的抗辯沒有法律基礎,裁決的賠償金額超過合同價格。
可以看出,要引用“合同落空”這一理論來免除合同的義務是非常難的,必須有嚴格的條件。英國有關引用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為觀看皇家典禮,后因典禮取消,租方宣布合同落空。法庭判稱,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示租房的目的,但是租方觀看典禮的意圖是顯而易見的,支持合同落空,租方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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