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南亞諸國貨幣紛紛貶值的今天,出口競爭力的增強顯得尤為重要。當然,這還涉及到國家的外匯政策,如何在保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基礎上給予企業更大的活力,還需認真思考。其次,走工貿結合的路子。有豐富的進出口業務經營經驗和廣闊的進出口渠道和市場的外貿公司與生產能力強、產品有特色、有質量的廠家組建聯合實體。集兩家之長,避兩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湊,反而會搞砸兩家企業。
第一,在法律方面,應制定一部更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對外貿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為出發點,修改《民法通則》中關于代理概念的嚴格限制,摒棄顯名主義標準,對代理概念作廣義解釋;
第二,在即將出臺的《統一合同法》層面,可對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適當時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對商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予以規范。這樣幾個層次結合起來,就可基本構成一個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貿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則》和《暫行規定》、《對外貿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決。
以上幾點僅為筆者之愚見,隨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貿代理制必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理論認識上不斷提高,種種的問題和不規范行為也會得到逐步的糾正和克服。外貿代理制必將會因其在外貿經營中的獨特優勢和功能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并得到自覺地施行和廣泛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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