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它是仲裁機構或仲裁員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條約或合同時,在該條約或合同 中訂立的約定將其可能發出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仲裁條款訂立于爭議 發生之前,是一種最常見和最重要的仲裁協議;一是仲裁協議書,指由雙方當 事人在發生爭議之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 議,這是獨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個單獨的協議。仲裁協議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 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使得當事人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從而仲裁 庭或仲裁員取得管轄權。
仲裁協議應盡可能明確、具體、完整,一般來講,仲裁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①仲裁地點,這是一個關鍵內容,關系到仲裁程序與準據法的選擇;②仲裁機構;③仲裁程序規則,一般來講,在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也有的國家允許當事人的任意選擇;④仲裁裁決的效力,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訴等,這些都須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ㄈ﹪H商事仲裁程序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階段:
、僦俨玫纳暾埡褪芾;
、谥俨猛サ慕M成。臨時仲裁機構可直接作為仲裁庭,常設仲裁機構內部則設有仲裁庭組織。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或由有關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的授權或依職 權指定的仲裁員組成;
、壑俨脤徖,分為口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
、苤 裁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ㄋ模┲俨貌脹Q的執行
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便發生仲裁執行問題。這包含兩種情況:對本 國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前者手續較為簡單;而對于外國 仲裁裁決的執行就較為復雜,因為這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兩 國間的利害關系,故各國對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許 多分歧。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1923年締結的 〈〈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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