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免、抵、退"稅的申報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指經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國稅機關提出"免、抵、退"稅申請的一項法定義務和手續。
。ㄒ唬"免、抵、退"稅申報的程序
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按下列程序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按月申報。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應按月據實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 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連同有關憑證向主管 征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及應納稅額的審核手續。經縣級以上(合縣級)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申報表》及出口憑證上簽署意見后,由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按審核意見,先對生產企業辦理免、抵稅額和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同時,將經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申報表》(第1、2、4聯)、出口憑證等退還生產企業。
按季匯總申報。生產企業于每季度末將出口及內銷貨物等情況按季匯總填報《申報表》,逐級上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批后,辦理免、抵、退稅結算手續。
。ǘ"免、抵、退"稅申報的憑證資料
生產企業按月申報"免、抵、退"稅應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 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發票等憑證。按季匯總申報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